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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试行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住房建设厅 | 发布时间:2019/8/1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试行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和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二、评价方式

       企业通过“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建筑平台”)进行信息化申报,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智慧建筑平台数据采用“现有数据资源整合入库”和“企业补充完善信息、初审部门审核入库、省级抽查”的采集模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企业信息录入

       1.登录“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官网(网址:http://zjt.shanxi.gov.cn/SXJGPublic/index),点击“客户端小软件下载”,下载智慧建筑平台客户端软件和系统操作手册,按操作手册指示进行软件安装、数据填报(如遇操作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单位)。

       2.启动智慧建筑平台企业版,各填报单位根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补充企业、人员、业绩、财务指标、优良信用等信息,并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应附件材料。

       3.企业对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后,填写《信息填报承诺书》(附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系统提示上传承诺书扫描件。

      (二)企业信息审核

       1.企业将人员、业绩承揽合同、优良信用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信息填报承诺书》按现行资质管理权限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2.初审部门登录智慧建筑平台管理版,对企业上报的人员、业绩、财务、优良信息和附件材料逐项进行原件一致性比对,申报信息与原件一致的,点击“审核确认”;信息不一致的,点击“退回”。

       企业报送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人员、业绩及奖惩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补充,报送流程不变。省厅将对各初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信息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不良信息报送

       各初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范围内通报、处罚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通过系统管理端进行报送。

       (四)信用信息评价

       1.初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在智慧建筑平台企业版信用评价模块填报信用评价申请表。

       2.初审部门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管理端对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省厅对经各初审部门审核的信息进行终审,终审无误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企业重新上报,报送流程不变。

       4.省厅终审确认后,由系统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评分规则,予以评分,评价工作完成后,在智慧建筑平台上统一发布,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三、时间安排

       2019年8月31日前,企业完成信息报送工作,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交初审部门审查。

       2019年9月15日前,各初审部门完成企业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申请表审核工作。

       2019年9月30日前,省厅完成企业报送信息抽查及信用评价终审工作。

       2019年10月,系统发布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1.评价工作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企业须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报送信息一经审核即予以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2.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和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入D级。

       3.各初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一名业务工作熟练的同志承办审核工作,并做好对企业信息填报的指导服务。要严把审核关,认真核对企业报送材料,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省厅对抽查发现初审部门审核存在严重错误的,将予以通报,并责成主管部门严肃问责。

       4.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积极应用此次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5.此次信用评价结果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环节暂不应用,不作为企业招标投标的投标人资信得分予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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