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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九条禁令”规范煤矿建改
来源:山西日报 | 发布时间:2011/8/1

   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报讯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大规模建设改造已经展开,如何保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预防腐败行为发生呢?7月27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出台 《关于煤矿建设改造若干纪律规定》,明确提出“九条禁令”。

这9条禁止性规定是:禁止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违规办理审批、核准、评价、认证、验收等事项;禁止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煤矿建设审批程序和规定,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者拖延审批时限、进行暗箱操作;禁止煤矿企业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煤矿建设和土地审批手续先建后批、边建边批,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复审批事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煤矿建设改造资金;禁止在煤矿建设中违反规定随意挤占或减少安全投入,或者违反安全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赶工期、抢进度不落实现场施工监理制度,不得对安全指标不达标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认证和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对煤矿建设工程、重大设备采购项目不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其他任何名义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搞虚假招标;禁止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煤矿建设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不得要求煤矿企业使用指定的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禁止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介绍中介组织参与煤矿建设,不得在相关中介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禁止中介机构在煤矿建设中虚假评估、违规认证,或者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不得使用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组织参与煤矿建设。

同时强调,对违反9条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乔记刚 常 瑞)



TAG:煤矿建设,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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