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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的实施办法
来源: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 | 发布时间:2011/8/11

 

关于监督领导干部贯彻
民主集中制情况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落实,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对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监督内容
1、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2、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决策重大问题必须遵循“集体决策、会议决策、分层次决策、充分酝酿讨论”原则。
3、建立和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
4、建立和落实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情况。
5、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情况。
三、监督措施
1、坚持检查考核制度。通过听主要领导汇报、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形式,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足。
2、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及时掌握和了解主要领导干部完成经济指标、经济项目的决策和经营、重大经济项目运行、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情况。
3、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把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使班子成员通过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问题,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不断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四、责任追究
1、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以下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认真贯彻上级精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顶着不办、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
(2)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不主动接受组织监督,造成失误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
(4)其他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的。
2、追究的形式:
(1)个别谈话。对轻微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的,由纪委领导与其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告诫谈话。对个别谈话仍未改正的,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由上级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3)内部通报。对虽构不成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但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视情对其进行内部通报。
(4)建议组织调整。对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很坏并对其进行内部通报的,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5)追究党政纪责任。对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很坏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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