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挂职、考核奖惩情况,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干部受教育培训、组织活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代表、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没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党的工作责任制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情况,处理违纪党员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其他应公开事项。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第四章 例行公开的方法
第十四条 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要求公开的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制定的不涉及党内秘密、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事项,及时主动公开。党员要求公开的事项,经所在党组织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反馈。
第五章 例行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党的有关会议予以公开,也可通过下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会议纪要等文字载体公开。
第十六条 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第十七条 电子显示屏、党务公开栏、手机短信。对新发布的党务公开信息及时告知党员,进行提示说明。党务公开栏可对外公开经过授权的党务事项,方便外界群众了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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